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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行政村****。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2****的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新乘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绣阳光小区楼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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