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和其朋友在大荔县**饭店吃饭喝酒。19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铃木牌摩托车,从**饭店行驶至**路,后继续驾驶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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