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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厂员工,户籍地为四川省营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5K****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委会门口路段时与其后面行驶的号牌为粤S9****的车辆司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举报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接到110指示来到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翟某某。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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