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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8**********族,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0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十字东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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