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陵检部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住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路与德州市陵城区**路交叉路口处,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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