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巴彦县********)。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樊某某,系亲友。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H**W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安红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翟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5.6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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