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3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弄**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大道(**酒店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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