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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46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公园路207号。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12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的投注。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在黄某某后指使下在接受他人的投注,并将投注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在六合彩开奖后,黄某某后再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同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进行结算。黄某某后累计接收投注42380元,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从中累计获利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以及同案犯黄某某后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现场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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