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女,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楼**(户籍地为义乌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翁某乙于2017年左右从同村林某某处购买林位于**镇**村**号的一处老房子,2019年该房子认定为非法一户多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2019年5、6月份期间,工作组人员多次与翁某乙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但均遭到拒绝。6月16日晚,工作组人员再次前往翁某乙家,告知其要将**号的房子拆除,且确定于6月17日进行拆除工作。翁某乙遂与妻子钟某某商量,以喝农药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6月17日早上7时许,翁某乙电话联系翁某丙,要求其拍摄现场视频,翁某丙应允。同日8时许,龙游县**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到达后,翁某乙及钟某某为抵制拆迁先后饮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躺倒在地,后被送至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
同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及翁某丁、翁某戊得知此事后,从义乌赶至医院看望翁某乙夫妇。翁某乙及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商量以网络炒作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从而给政府施压,达到使翁某乙获得强拆赔偿的目的。后翁某乙联系翁某丙将拍摄的现场视频发送给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并让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将视频配文后发布至网络。
同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将现场视频及“二0一九年6月17日.浙江省龙游县**镇**村**村。最牛镇长带人野蛮拆迁至使村民翁某乙夫妇被逼喝农药,以死维权,至今二人生命垂危。望收到的朋友帮忙转发,谢谢!”等文字发送给姜某某。姜某某将视频制作完成后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将该视频转发至其微信群聊中的“亲人群”、“江南群”中。
至案发时,查明该视频被转发至二十余个微信群中,人数总计3900余人。
案发后,翁某乙、翁某丙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金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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