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曾用名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翁某某两次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8月9日,翁某某向微信好友“我家有颗大白菜”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收购苏卡达陆龟一只。经鉴定,该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19年11月22日,翁某某向杨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收购塞舌尔巨陆龟一只。经鉴定,该塞舌尔巨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民警对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栋**房搜查,现场查获赫尔曼陆龟活体、苏卡达陆龟活体、塞舌尔巨陆龟活体各一只,同日,翁某某在其家属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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