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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61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号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并未取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成都市黄田坝鸟市以17500元人民币购得金刚鹦鹉一只并驯养多年。2020年5月11日,旌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翁某某位于德阳市**路**门市内现场查获疑似金刚鹦鹉一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动物物种为黄蓝金刚鹦鹉。检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黄蓝金刚鹦鹉列入附录Ⅱ,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驯养的黄蓝金刚鹦鹉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自愿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从事了义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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