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杂工,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到建德市**镇**村与330国道交叉口**附近,先后八次从被害人曹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窃得海螺水泥共31包。经鉴定,被盗水泥共计价值人民币77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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