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现住辽阳县吉洞峪乡翁家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安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在辽阳县首山镇商业街南段首兴浴池北侧隔壁一处无门牌的二层门市房内,二人以开设游戏厅的名义,在室内设置50台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从中牟取暴利,并雇佣刘某某看管游戏厅。
2、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从佟庆义手中租得一网点,自2015年1月27日起,在网点内开设 “大军子动漫城”,何某某在室内设置62台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从中牟取暴利。 其雇佣刘某某为赌场经理,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残疾人翁某某谎称为该赌场的投资人。
经鉴定:上述112台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机种。
本院认为,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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