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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大荆镇久新路大荆镇雁东学校门口处的卡点时,被乐清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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