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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X*****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出发,欲往青羊区清水滨河路,途经剑南大道行驶至三环路石羊立交桥后,经三环路外侧辅道的马鞍形匝道调头进入三环路内侧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0时7分行驶至高新区石羊立交桥至蓝天立交桥辅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翁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00mg/100ml和131.8mg/100ml。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酌定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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