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酒后驾驶粤E9****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辅道乐安街公交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翁某某带至张槎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2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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