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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闽BW****轻型厢式货车沿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村道由新度中学大门往荔城区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新度中学路段倒车时,与行人被害人邹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邹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8月14日,邹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邹某乙系交通事故损伤后并发呼吸衰竭引起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与被害人邹某乙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邹某乙家属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及法定赔偿外)合计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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