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200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湍镇**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园**期**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园**期小区**栋**单元**房间。2020年1月15日凌晨二时许,魏某某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刘某甲在家中吸食毒品;当天下午三、四点钟,魏某某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刘某甲、江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江某某提供);当天晚上六七点钟,魏某某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刘某乙在家中吸食毒品;当晚十一时许,江某某带毒品回魏某某家,魏某某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刘某甲、刘某乙、江某某等三人在家中吸食了毒品;1月16日中午,江某某又到家来吸食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仅认识前来吸毒的江某某,对魏某某私下容留的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均不认识,案发当天罗某某对魏某某的容留行为并不知情,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等物证;2.尿检报告等书证;3.刘某甲、刘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陈述;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同居男友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知情,属于事后发现,双方无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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