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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路**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下午15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工业园****有限公司*号宿舍楼***房间,分别盗窃被害人邱某某OPPOR15手机一部及被害人曾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OPPOR15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04元、苹果6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70元。

2019年8月30日,侦查人员在赣州市章某某**工业园****有限公司宿舍楼下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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