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户籍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榕江县**镇**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持其父亲罗某乙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罗某乙所购买的榕江县**镇**城*区*栋*号门面与罗某乙共同经营“罗家副食店”并从事烟草零售业务。自2020年1月以来罗某甲自己分别从贵州贵阳、湖南邵阳及榕江县烟草零售商非法收购贵烟、白沙、大前门、芙蓉王等卷烟到“罗家副食店”进行销售。本案经榕江县烟草局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05月21日在罗志勇居住的贵州省榕江县**镇**栋**单元**室和罗某甲与其父亲经营的榕江县**镇**城*区*栋*号门面“罗家副食店”共查获卷烟品种85个,卷烟数量876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57974.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自己虽然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经营的“罗家副食店”用其父罗某乙的名字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平时也是由罗某甲向榕江县烟草局订购买卷烟、参加榕江县烟草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其行为应当视为家庭式有证经营,不属于无证经营。罗某甲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批发业务、从非指定的烟草部门进货的行为,只能确定罗某甲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不能据此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根据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被告人李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这一批复,能够说明罗某甲持其父亲罗某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经营卷烟销售,罗某甲的行为就符合这一批复的精神,其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具有行政违法性,不宜以刑法来调整。罗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后综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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