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在禁止捕鱼的赤水河流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新华村河段,用渔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三十二条赤尾鱼等,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山盆派出所当场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购买了鱼苗在汇川区山盆镇观音寺河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系合法有效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未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有其他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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