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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白族,专科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鼎新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住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口,将刘某某停放在此一辆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宇江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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