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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蒙某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其小东山**号家中,临时起意到二楼其胞姐罗某乙的房间内盗走一枚黄金钻石戒指。次日,罗某甲将盗走的戒指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戒指认定价格为9010.00元。

案发后,经蒙某公安局追缴,被害人罗某乙被盗黄金钻石戒指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赔偿购买戒指证人高某某4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罗某乙向我院出具对罗某甲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案发后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蒙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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