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9时许,在邵东灵官殿镇*村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烟花店前,被害人罗某戊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因油酸价格的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拿木凳在罗某戊头部打了一下,罗某戊手撑在地上起来就追着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去打,旁边有人拉架,但罗某戊不服气继续追着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打,后双方互殴,致罗某戊受伤。2019年11月12日,罗某戊的伤经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戊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罗某戊申请放弃追究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通过邵东县公安局灵官殿派出所的口头传唤,自动到邵东公安局灵官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和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