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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宁远县**车站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路**社区**巷**号,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甲自2017年开始,在明知其儿子罗某乙系利用网络赌博平台非法牟利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本人身份证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香港恒生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等开设银行账号,以供罗某乙存放涉案赃款。犯罪嫌疑人罗某甲为罗某乙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达308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掩饰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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