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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白云区**镇**街**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微信好友“开心”邀约其从事“开心棋牌”APP手机麻将网络赌博的代理,承诺给其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渔利收入及邀约人员参赌收入80%的提成。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提成的方式是根据其发展赌客的收入提成。其便开始负责宣传“开心棋牌”APP、拉赌客及给赌客上下分,“开心”还给其建立名叫**。后“开心”称生意不错将其工资涨到人民币5000元加100%的提成。从同年同年5月10日起至6月9日其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网络赌博信息,并通过“开心棋牌”APP和微信、支付宝等组织12名赌客在“开心棋牌”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取提成约人民币1.5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现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账号明细图片、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罗某甲指认作案手机及银行卡的照片、前科查询表、关于侦查情况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手机内提取的“开心棋牌”APP交易记录的笔录,附手机截图的打印图片;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指认“韩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下情节:1.自首;2.退缴违法所得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退回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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