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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塘河路春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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