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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在汕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县**镇**村**组**号,暂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村**巷**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准驾车型为D)饮酒后驾驶粤U3****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罗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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