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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镇**村与**镇**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罗某乙驾驶的桂L*****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罗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9mg/100ml。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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