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镇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无牌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沿大应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塔区**路陈家桥十字路口往西方向10米处,将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罗某乙(盲人,五保户)撞倒在地,造成罗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愿意谅解罗某甲。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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