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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生环资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江油市龙凤镇**砂厂股东,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家琳,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期间,阳某某在明知秦某某、李某某、未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的情况下,以49.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等人以挖鱼塘为名从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十组周家脊河道非法开采的连砂石28200立方米,并于2018年11月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连砂石出售给江油市龙凤镇**砂厂罗某某、刘某某等人。

2019年2月期间,江油市龙凤镇**砂厂罗某某、刘某某以202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某等人从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一组周家脊河道以挖鱼塘的名义非法采挖的连砂石70411.9立方米。经鉴定,价值211.2357万元。

2019年6月3日,江油市公安局将江油市水利局圈分的96667立方米涉案砂石依法查封;2019年6月5日,将堆放于江油市龙凤镇**砂厂约1800立方米涉案砂石依法查封;2019年6月20日将堆放于江油市龙凤镇**厂内约355立方涉案砂石依法查封。

公安机关认定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本案查封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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