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3********,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现住冷水滩区**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6日,从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村**组村民艾某某收购一株生长于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村**组“**”山上疑似樟树,在2020年3月11日上午,联系民工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对从艾某某处购得樟树进行采挖打包,2020年3月12日晚,在运输从艾某某收购的疑似樟树时,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查获。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又从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处购买了生长于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村**组“**”山,山上3株疑似樟树并联系王某某将从他那里收购的三株疑似樟树挖出并打包,2020年3月17日。该局接举报到现场查获了遗留在“**”山的被采挖号的三株疑似樟树。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村**组“**”山和**组“**”山上被非法采挖的四株疑似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罗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请人帮其采伐四株野生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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