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经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由本院批准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在黔西县**乡**村**组巡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自家菜园里种植疑是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当场铲除清点,共计830株。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罗某某种植的植物为被子植物门、双子植物纲、罂粟目、罂粟科、罂粟属的幼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一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二是系初犯;三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毒品原植物铲除,毒品未流向社会;四是毒品原植株830株,情节不严重;五是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六是从勘验现场图分析,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观恶性小。综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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