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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捕食其鱼塘内鱼苗而拉网,致一只野生动物(疑似猫头鹰)死亡,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拉网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鸮形目鸟类,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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