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家中杀害一只褐翅鸦鹃(俗称“红毛鸡”)用于泡酒。2020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查获3瓶疑似用野生动物浸泡的酒。经鉴定,上述3瓶酒中的动物死体其中一只为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