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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3日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镇**路“**有限公司”分店门市部内,以每克6元的价格分别向患者钟某某、袁某某出售穿山甲鳞片各10克。后侦查人员在其门市部内查获尚未出售的疑似穿山甲鳞片0.18千克。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处查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制品进行物种、保护级别鉴定。鉴定意见为,查获物系穿山甲鳞片炮制片,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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