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罗某某在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段,使用捡拾的拦河网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扣押捞获野生白餐鱼20尾及捕捞工具拦河网1张。
经称量、测量:捕获鱼净重1.75千克,渔网网目为2厘米。
另查明:罗某某系红花岗区海龙镇因残致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罗某某因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能力承担生态修复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的费用,承诺在自愿接受当地村委会监督情形下,在当地村镇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宣传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和清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测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贵州省贫困户登记表、海龙镇人民政府书面建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罗某某系精准脱贫对象,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作出在当地村镇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宣传三个月的承诺,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伟洪不起诉。
查扣的作案工具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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