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36,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七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渔船在德江县**乡马蹄河鲶黄颡鱼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安装渔网捕鱼。次日6时许,罗某某驾驶渔船在马蹄河收网,靠岸时被民警查获。经查,罗某某未捕获到渔获物,其使用的网具为禁用工具,侦查机关依法将其捕鱼网具予以扣押。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行拆解捕鱼渔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三张渔网,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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