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凤冈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继续由凤冈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家吃完晚饭后,便从家中拿了五张渔网、扛着从亲戚家借来的一艘小木船到凤冈县**镇**村洪渡河(小地名:香沟)的河边将小木船放在河内,划着船将五张渔网撒在河内并用竹竿打水赶鱼上网,赶完鱼后,便开始收渔网。当日20时许,罗某某刚收完一张渔网时,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建分局的工作人员和凤冈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的当场查获,罗某某渔网上的10条白滩鱼、8条鲫鱼、3条游鱼棒和2条赤尾子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建分局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0年11月12日,经凤冈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罗某某所使用的5张双层渔网网目均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11月30日,罗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罗某某购买了210kg的鱼苗投放在凤冈县绥阳镇玛瑙村安家坝绥阳河高跳蹲河段内水中。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动购买鱼苗投放以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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