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38198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其老丈人(扎某某)所有,2019年11月其老丈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罗某某事先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老丈人是怎么得到这把枪的,在老丈人过世后,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当时发现此枪位于老丈人房间的衣柜里,用衣物盖着,此房间一直都是老丈人一个人睡,后来在将遗物清理后,将枪放在原来的位置,一直没有移动过,也没有使用过。直到2020年9月15日把该枪支取出拿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集中缴枪点上交。经鉴定,罗某某上交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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