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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桃花源居委会桃花源粮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初,罗某甲通过自己曾加工五金件的车床、钻床、铇床等工具,先后为谢某某、游某某(均另案处理)加工火铳的枪管、枪膛、撞针、击锺等火铳的零件二支及子弹壳15发,并收受游某某加工费二百元人民币。谢某某、游某某获得火铳的零件后,在家进行组装,并制作火铳的木托,用于打猎。2020年11月11日,谢某某、游某某二人的枪支被民警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二人持有的枪支均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认定的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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