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罗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道坪镇***村***组,务农。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福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手机网络上看见利用射钉器改制枪支的视频后,出于个人娱乐心态,遂用自己的手机所注册账号登陆“拼多多”平台,从该平台上的不同商户处购买用于改制枪支的射钉器、精密管、红外线瞄准镜、射钉弹等材料,后自行用砂轮等工具在家中将购买的射钉器等材料改制枪支一支存放于家中。2019年11月25日,福泉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研判发现罗某某有非法制造枪支嫌疑而电话通知其到案,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改制枪支事实并将改制枪支上缴。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改制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并由福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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