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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运输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11月,林某某(已经判刑)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下,向他人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三美村福清83号庙内的仓库内,并私自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2018年4、5月份至8月份之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林某某无烟花爆竹储存、运输、买卖许可证,依旧帮忙运输烟花爆竹至宜山镇、观美镇。2018年10月17日苍南县公安机关在灵溪镇观美社区三美村福清83号庙内的仓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经鉴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其中烟火药含量为479千克,黑火药含量为27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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