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运输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11月,林某某(已经判刑)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下,向他人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三美村福清83号庙内的仓库内,并私自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2018年4、5月份至8月份之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林某某无烟花爆竹储存、运输、买卖许可证,依旧帮忙运输烟花爆竹至宜山镇、观美镇。2018年10月17日苍南县公安机关在灵溪镇观美社区三美村福清83号庙内的仓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经鉴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其中烟火药含量为479千克,黑火药含量为27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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