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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男性保健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并在其位于丰县**镇的丰县**药品店内零售,其中以40元的价格销售给蔡某某“德国黑金刚” 1盒。

2019年3月21日,丰县公安局民警从该药店查获“冬虫夏草”、“虫草强肾王”、“金枪不倒”各1盒。经鉴定,上述“德国黑金刚”和“虫草强肾王”内均检测出“西地那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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