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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6********,汉族,专科文化,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赵某某经营的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承建了纳溪区**医院住院部二期工程,罗某某邀约何某某入股该工程,罗某某为该工程总负责,何某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赵某某为该工程财务。2018年下半年,该工程进入到装修阶段,按照标书约定装修时选用的洁具为“帝王”、“TOTO”和“金牌”三个品牌,赵某某、罗某某和何某某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在该工程中谋利,遂向杜某某购买了价值81680元的假冒“金牌”商标(该商标的英文标识为“GOLD”)的坐便器、蹲便器等洁具,并将假冒的洁具安装到纳溪区**医院住院部二期工程中。现纳溪区**医院住院部二期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何某某等人销售的假冒“金牌”商标的洁具有感应水龙头17个,小便器16个,蹲便器137套,冷热水混合水龙头104个,拖帕池26个,坐便器8个,立柱式洗脸盆125个,单冷水龙头105个,价格按照标书上约定的价格,总价值为人民币93125.0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对**洁具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公安机关表明身份后以其他案由传唤至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其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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