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嘉兴市余新****厂经营者,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嘉兴市余新****厂负责人出面与姚某某协商,由姚某某负责3号厂房墙体维修工程,后姚某某雇佣无架子工证人员陈某某海搭建脚手架,并提供搭建脚手架用毛竹。2019年10月25日10时20分许,陈某某海独自1人搭建第4层(离地约8米)脚手架时,因打滑失去平衡随即攀附毛竹,毛竹受力断裂致其跌落至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该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姚某某,使用无特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相关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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