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息烽县**银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宿舍,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区**苑**栋**单元**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息烽**银行与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到息烽**银行贷款,由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7家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刘某某安排何某某将该笔贷款业务交由**支行办理,时任**支行负责人栾某某安排信贷员梁某某、罗某某具体负责办理贷款。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对贵州**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等部分冒名借款主体开展调查,发现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不真实,并将实际情况向栾某某及何某某汇报。罗某某在办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贵阳**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明知借款主体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虚假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副行长、审贷委主任刘某某和分管领导、审贷委成员何某某在知道实际情况后仍然审批发放贷款。后息烽县**银行于2015年10月15向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贵阳**商贸有限公司各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6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之后未按时还本付息。
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信贷部总经理何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在办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石化有限公司、潘某某提供担保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37人贷款手续过程中,刘某某、何某某示意信贷员罗某某等人只审查贷款资料形式是否齐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办理夏某某贷款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在未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编写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明知借款人系冒名贷款、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发放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之后副行长刘某某主持召开审贷会,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放款。后息烽**银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夏某某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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