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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辩护人薛文彦,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1392312****。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微信转帐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廖某某购买毒品费用人民币150元,再以人民币50元向“爱笑的女生”(微信昵称)购买一瓶毒品“开心水”。当天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88号对出路边将该瓶“开心水”贩卖给购毒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并收取廖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身上缴获移动电话一台、现金人民币100元,从廖某某处缴获无色透明液体一瓶(重20.3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1.79mg/g,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μg/g)。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被引诱实施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毒品含量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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