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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巷**号**栋**单元**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后,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马某某建立网恋关系,在骗取其信任后,从2015年初至2018年12月期间,以网恋女友的名义用各种借口向马某某要钱、借钱,先后合计达3万余元,被害人马某某察觉被骗后要求见面和还钱,后罗某某删除各种联系方式以切断联系,至案发前其共有2.3万余元未归还。

2019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骗取他人财物2.3万余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其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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