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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沙坪坝区重耐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沙坪坝区石堰沟191号拆迁中,通过开具虚假无房证明材料,多享受住房保障面积12.571平方米,骗取征收补偿款71906.12元。2017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同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退出骗取的71906.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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